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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首一业主大会工作辅导中心章程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北京首一业主大会工作辅导中心 。
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、自愿举办、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。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为基础,以《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》及相关法规、行政规章为基本规范,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政府提供专业化服务,努力推动社区业主大会的设立与运行的标准化、现代化建设,为维护社会稳定、构建和谐社区奠定基础。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北京市民政局 ;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。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甲一号A座 。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 第二章 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张大宪,舒可心,齐建新,连艳,童超 。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 (二)推荐理事和监事; (三)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;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: 30万 元;出资者: 举办者 ,金额: 张大宪6万元;连艳6万元;齐建新6万元;舒可心6万元;童超6万元。 。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 (一) 依法指导、推动业主大会成立,为业主大会规范化运作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 ; (二) 协助物业管理领域的规范化建设 ; (三) 培训业主大会各类人员 ;
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 5 人。理事会议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。 理事每届任期 4 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 (一)修改章程; (二)业务活动计划; (三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 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 (五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 (六)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及财务负责人; (七)罢免、增补理事; (八)内部机构的设置;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十)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; (十一)弥补亏损方案。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 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 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。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 第十四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常务理事代其行使职权。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 (一) 章程的修改; (二) 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 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 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 第十九条 本中心主任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 (二)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 (三)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 (四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 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 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; 本中心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。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,其成员为 1 人。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 本单位理事、主任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检查本单位财务; (二)对本单位理事、主任等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 (三)当本单位理事、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。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理事长 。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 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 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 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 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 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 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 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 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: (一)开办资金; (二)政府资助; 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 (四)利息; (五)捐赠; (六)理事∕理事单位捐款; 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 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 第三十条 本单位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 (一)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 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 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 (四)自行解散的;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 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9月2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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